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江市监委丁罚处〔202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作: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库存米白L(165/88A),批号为D01YSFC0011,货号为C84Y9801的羽绒服7件;3、罚款2412.5元;4、没收违法所得1651.0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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