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药监妆〔2019〕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1、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立即进行改进;2、召回问题化妆品,并将问题化妆品交由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该公司销毁。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8 |
决定机关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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