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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包计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05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8958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10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8-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王卓黎与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定购合同于2017年7月27日解除。 二、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卓黎购房款214000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5日起;以194000元本金,自2017年3月4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5元、诉讼保全费1590元,合计3845元,由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卓黎,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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