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包计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4****056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3721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98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7 |
发布日期 | 2018-04-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毛为诉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白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8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380万元从2015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05万元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表示愿与原告协商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毛为借款本金380万、105万,合计48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本金380万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05万为基数,自从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17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 二、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41元,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于2017年11月23日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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