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包计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4****056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13723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98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7 |
发布日期 | 2018-04-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年息6%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17日起以550万元为基数开始计算一年,利息为33万元,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开始计算暂计一年半,利息为3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借款350万元,于2017年11月2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以本金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80元,由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17年11月23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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