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包计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4****056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2498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96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1-21 |
发布日期 | 2018-03-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34964148.56元及相关欠息(暂计至2016年2月22日利息为415114.44元;自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2月25日,以本金3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49%计算;自2016年2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34964148.56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9.086%继续计算); 二、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363255元; (以上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包计干、陈爱娥对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及诉讼费给付义务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四、若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37幢的房屋(所有权证:01024756,债权数额675万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06)第01098086-284号,抵押金额1924万元】以及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38幢的房屋(所有权证:01023667,债权数额685万元)、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06)第01098086-124号,抵押金额1916万元】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102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256元,由被告江苏恒大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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