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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家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060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324号
    案号 (2018)粤1721执恢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8-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包括已计至2014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900760.95元和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时间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给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阳西县新城中山火炬(阳西)产业园用地的在建工程(抵押权证号:粤房地建抵登阳西字第0400000032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邓家凤、刘福瑜和全旺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主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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