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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家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060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721民初679号
    案号 (2018)粤1721执6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18-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陈全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294399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739000元计付,按月利率2%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原告凌受堂。 二、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即欠工程款1294399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739000元按月利率2%计付,从2014年1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给付原告凌受堂欠款的民事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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