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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家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060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721民初317号、(2017)粤17民终1234红啊
    案号 (2018)粤1721执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4
    发布日期 2018-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家凤、刘福瑜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300000元并从2011年8月2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蔡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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