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邓家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70609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阳西法民初字第130号 |
案号 | (2017)粤1721执恢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18 |
发布日期 | 2018-09-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中利息按合同约定从201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已付利息从中扣减); 二、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相关借款利息给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借款本金2000万元的利息按合同约定从2010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11年1月20日止,借款本金1600万元的利息按合同约定从2011年1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已付利息从中扣减); 三、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律师服务费32万元给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被告邓家凤、刘福瑜、全旺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阳西县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西府国用(2009)第1051号]的在建工程(土地及建筑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3850元,由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家凤、刘福瑜、全旺负担253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金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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