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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5****07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13462号(2017)粤19民终5728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恢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21205610313】。(2017)粤19民终572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粤1972民初13462号: 一、限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按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款借据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 三、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对被告东莞市大岭山莲丰纤维制品厂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环村对面岭地段(含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粤房地权证莞字第1900320595号、粵房地他项权证莞字190031885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债权本金10000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东莞市大岭山莲丰纤维制品厂、李金辉在10000000元的担保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东莞市大岭山莲丰纤维制品厂、李金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746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市莲盈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莲丰纤维制品厂、李金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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