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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1332****9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02民初2894号
    案号 (2022)赣0302执1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14
    发布日期 2022-05-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市森工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截至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罚息55682.9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肖奇良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左艳红、黄迪兰、左传明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1.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萍乡市森工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肖奇良、左艳红、黄迪兰、左传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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