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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1332****9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02民初154号
    案号 (2022)赣0302执恢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日期 2022-05-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与被告萍乡市森工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2016(新区)字00024号《小企业借款合同》; 二、被告萍乡市森工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1899000元; 三、被告萍乡市森工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截止2017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41068.53元(含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 四、被告萍乡市栗扬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左传明、左艳红、孙小鹿对上述二、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萍乡市森工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对其提供的萍林他证字[2015]第0007号他项权证中登记的抵押物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萍乡市森工农林发展有限公司、萍乡市栗扬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赣西环保科技再生资源木煤厂、左传明、左艳红、孙小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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