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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执罚决字〔2017〕第7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执罚决字〔2017〕第765号当事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查明,当事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施工项目未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吉县昌硕街道禹山坞银润蓝城天使小镇岳麓院一期样板区工地建造9幢样板房,该9幢样板房建筑面积为980平方米,其中6幢房屋已结顶,3幢房屋已完成屋面支模,已完成岳麓院一期样板区工程量的80%。银润蓝城天使小镇岳麓院一期项目的总面积为10588.68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壹仟伍佰捌拾捌万元整(人民币15880000元)。后经安吉县住建局确认,该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征询意见函、安吉县住建局函复、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工作证明、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施工单位法人身份证、施工单位委托人身份证、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企业资质等证据证实。现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或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吉县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对罚款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9
    决定机关 县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吕耀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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