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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8535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059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恢18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10-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罚息、复利(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复利对逾期未支付的罚息按前述利率计算,均自2013年8月20日计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汇票垫款本金48481589.77元及相应罚息(罚息暂计至2013年9月12日为163822元,后续罚息均按元自2013年11月10日起计,750万元自2013年11月28日起计,550万元自2013年11月29日起计,1235万元自2013年12月18日起计); 三、被告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万元; 四、原告有权对案涉抵押物(位于被告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内的五条蓝光生产线以及位于被告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内的有机发光显示OLED生产线及配套设备,设备特征详见附页)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新能光伏有限公司、东莞晨真光伏有限公司、刘惠森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2000万元范围内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386027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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