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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8535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东中法民四初字第40号
    案号 (2019)粤19执1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20-03-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银行承兑资金1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利率日万分之五从2013年8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诉前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刘惠森就前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在其签订的2010年宏威个保字第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6000万元限额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晨真光伏有限公司、河南新能光伏有限公司、河南凯瑞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万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二判项确认的债务在各自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111545万元限额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有权九前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数额1亿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万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持有的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9071.88万股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被告万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宏威数码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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