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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亿方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58****43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12民初6263号
    案号 (2021)苏0412执3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4-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怡峰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8月21日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764222.0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二、被告常州市怡峰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10000元;三、被告张为中、江苏亿方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怡峰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为中、江苏亿方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怡峰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426元,7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4元,由张为中、江苏亿方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23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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