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环罚字[2017]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正诺电器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7年5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酸洗磷化线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保持正常使用。违反了《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十一万元。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25 |
决定机关 | 市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徐常彧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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