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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8月13日16时20分,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前中队执法人员通过局机动中队移交发现,2020年10月16日,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杭州萧山区所前镇萧政储出(2020)25号地块,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是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萧政储出(2020)25号地块的施工单位,法人代表郑永孝。当事人浙江辰元建设有限公司已与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泥浆分包合同,已办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杭城管处萧处【2020】090),有效期2020年09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证载处置场地是杭州纳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载无车辆浙DF5325。2020年10月16日夜间,当事人因工程需要,将建筑垃圾(泥浆固化土)交由临时联系的车辆浙DF5325运输处置。且将建筑垃圾(泥浆固化土)交由浙DF5325运输时,当事人确认浙DF5325驾驶员为车主,且车辆未取得从事杭州市内建筑垃圾运输的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