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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广通鑫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安小燕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03QU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1民初10640号
    案号 (2018)京0101执38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13
    发布日期 2018-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广通鑫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芳菊代收的借款本金十四万元及借款期间内利息九百五十一元二角三分; 二、被告北京广通鑫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芳菊逾期利息损失(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十四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八计算); 三、驳回原告石芳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三千七百五十二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广通鑫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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