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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肥西县均润草莓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340123MA****HF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23民初4539号
    案号 (2018)皖0123执13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6
    发布日期 2019-0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肥西县均润草莓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支付代偿款409291.54元及利息(利息以409291.5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汪家树、金多凤对被告肥西县均润草莓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汪家树、金多凤于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用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7元,由被告肥西县均润草莓专业合作社、汪家树、金多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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