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宏厦门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裴效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29063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商初字第01823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23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15 |
发布日期 | 2016-01-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市晴丹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为282887.48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宜兴市晴丹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律师费损失279620元。 三、江苏宏厦门窗有限公司对宜兴市晴丹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为140050.96元,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相应的律师费13981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薛志君、成明霞对宜兴市晴丹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对宜兴市晴丹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以薛志君、成明霞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城街道谈红路55号111号303室的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00570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国用(2008)第41601891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88万元、22.6万元内优先受偿。 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对宜兴市晴丹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以宜兴正盛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大浦镇张泽村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国用(2006)第000336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661万元内优先受偿。 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对宜兴市晴丹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以吴莺、王军华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宜城街道今日星城花园39号604室的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000012326、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国用(2006)第041092163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数额78.4万元、15.2万元内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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