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70039****646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6民初190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31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剩余借款本金2300万元,支付利息94010.8元、复利74.4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4-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周建明对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周建明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周建明提供质押的深圳市华商鼎信合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1000万元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与被告周建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被告周建明在实际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950元,减半收取789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975元,由被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科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德威电缆实业有限公司、周建明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5-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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