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龙市监城行罚字〔2020〕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1 |
决定机关 | 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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