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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市监城行罚字〔202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1
    决定机关 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