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卫水罚﹝202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依法查明:一、2020年9月8日,当事人在青田县高湖镇良川村东岸的青田县水务有限公司中部供水分公司供应的饮用水,经检测出厂水和末梢水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经合议,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进供水水质,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二千元(¥2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青田江南支行,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太鹤路5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或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0 |
决定机关 |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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