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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311486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8民初15852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35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07-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张华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合计人民币(币种下同)61万元。支付方式如下: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张华2万元,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张华3万元,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张华16万元,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张华40万元(户名:张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湖路支行,账号:6212261001013522252);   二、如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的,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共同另行支付原告张华违约金5万元,且原告张华有权就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共同负担,此款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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