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663****685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8民初20526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35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原告方守一借款本金和利息人民币(币种下同)75万元。支付方式如下: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应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方守一3万元,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方守一17万元,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应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共同支付原告方守一55万元(户名:方守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浦城中支行,账号:6228480031676005114); 二、如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款项的,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共同另行支付原告方守一违约金50,000元,且原告方守一有权就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剩余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被告徐晓辉、被告魏建良、被告上海汇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共同负担,此款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方守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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