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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吉安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圣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05896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台仙商初字第00272号
    案号 (2015)台仙执民字第001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2
    发布日期 2015-07-06
    已履行 11000元
    未履行 4989000元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美娟、安吉安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焕明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陈圣什对被告孙美娟、安吉安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30元,由被告孙美娟、安吉安康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安吉竹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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