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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607****7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704民初496号
    案号 (2020)粤0704执14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84595元及利息(分别以235175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以5302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分别以28819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205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以843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上浮50%的标准计算)给原告; 二、被告李亦胜对被告广东顺德毅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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