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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南公(消)行罚决字〔2017〕04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店五楼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场所属于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但是未达到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二阶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店责令停产停业五楼,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账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2017年9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0
    决定机关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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