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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南公(消)行罚决字〔2017〕03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店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南店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帐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2017年8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30
    决定机关 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南开发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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