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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82177****3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84民初1676号
    案号 (2019)粤0784执7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5
    发布日期 2019-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国盛投资有限公司、韩长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粤能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6日的利息为2985666.677元,自2018年6月7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佛冈仕豪国鑫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州市国盛投资有限公司、韩长生所欠原告鹤山市粤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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