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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临安东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85MA****3B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6民初2930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46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临安东鹰电子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苏州唯特偶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8330元。该款被告杭州临安东鹰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每月30日前各给付65666元。若被告杭州临安东鹰电子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杭州临安东鹰电子有限公司未付款项(包括未到履行期的)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李沙沙对被告杭州临安东鹰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苏州唯特偶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13元,财产保全费2312元,合计5425元,由被告杭州临安东鹰电子有限公司、李沙沙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杭州临安东鹰电子有限公司、李沙沙于2021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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