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69****102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6民初4040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57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贷款期内利息249,486.11元,并给付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8年8月27日的复利36,662.19元以及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5.06%上浮50%标准计算)。二、被告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学犟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48元,由原告负担794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3,954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学犟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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