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稳赛针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5160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603民初6142号 |
案号 | (2021)浙0603执恢2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5-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启成布匹印纸印花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借款本金 1 2 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 2 0 1 8年 5月 2 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利随本清;二、被告绍兴稳赛针纺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启成布匹印纸印花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启成布匹印纸印花厂追偿;三、被告王华良、蒋丽红、王启成共同对被告绍兴市柯8桥区启成布匹印纸印花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启成布匹印纸印花厂追偿;四、被告孙苗泉、马丽共同对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启成布匹印纸印花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绍兴市柯桥区启成布匹印纸印花厂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 5, 7 1 1元,减半收取 7, 8 5 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 0 0 0元,合计 1 2, 8 5 6元,由七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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