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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7****89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18747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102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4
    发布日期 2020-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2607926】。 一、被告叶小东、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玉军支付借款本金5,790,000元; 二、被告叶小东、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玉军自借款发生之日起计至2016年2月1日止尚欠的利息51,480元; 三、被告叶小东、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玉军支付逾期利息(以5,7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为标准,自2016年2月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被告张世火对被告叶小东、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吴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79,434元,由原告负担3,134元,四被告共同负担7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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