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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7****89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06民初23337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4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19-04-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小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5日计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俊彪、深圳市大德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叶小东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5日计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俊彪和深圳市大德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叶小东追偿;三、被告李俊彪、深圳市大德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对被告叶小东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5日计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俊彪、深圳市大德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叶小东追偿;四、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黄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受理费456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叶小东、李俊彪、深圳市大德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210元;被告叶小东、李俊彪、深圳市大德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大德兴典当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负担27017元;原告黄方负担7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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