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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建罚字[2020]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凯旸置业有限公司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下向业主收取车位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湖州凯旸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发融悦府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业主收取车位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具体有调查询问笔录、预订款费用收据、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为凭。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处以警告,并处以壹万圆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罚末款处理银行:工商银行总行(人民路);帐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罚没款;帐号:1205210011200530106。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1
    决定机关 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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