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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七台河市天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廉玉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4365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庆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庆法执字第001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执行法院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5
    发布日期 2016-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州县利诺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贷款4359548元;二、被告七台河市天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肇州县利诺供热有限公司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35.73元由被告肇州县利诺供热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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