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赣州鲁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39222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02民初3325号 |
案号 | (2019)赣0702执31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赣州鲁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贡江支行借款本金1943004.4元; 二、由被告赣州鲁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贡江支行逾期利息(以《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其中: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3日,以1999417.2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至2018年11月25日,以1985617.2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0日,以1943020.2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清偿之日止,以1943004.4元为基数); 三、由被告许景旺、黎健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21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景旺、黎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鲁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贡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赣州鲁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景旺、黎健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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