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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虞综执〔2021〕罚决字第17-0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绍兴市上虞区章家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情况,参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情节,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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