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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6****39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9591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6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07-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给付荥阳茗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工程款165579.44元,并同意将上述款项汇至荥阳茗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荥阳茗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荥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账户:00602011800000393),具体履行方式为: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前给付原告荥阳茗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荥阳茗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下余工程款65579.44元; 二、若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上述款项,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荥阳茗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未给付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荥阳茗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荥阳茗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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