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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6****39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857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3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3 867元,具体给付方式为:2021年4月30日之前支付货款61 933.5元, 2021年7月31日之前支付货款61 933.5元; 二、如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可要求上述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扣除已实际给付的款项),并要求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给付自2021年1月1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扣除已实际给付的款项); 三、原告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389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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