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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6****39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5051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恢6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014786.54元和利息3863404.76元具体履行方式如下: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0万元;同意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0万元;同意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0万元;同意于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1.478654万元,利息100万元;同意于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利息100万元;同意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利息100万元;同意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利息86.340476万元;二、若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协议付款,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自2020年6月30日之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若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给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以剩余全部未给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向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89271元,减半收取4463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且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河南钻蓝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刘自强,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账号:6217 0024 3005 0925 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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