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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6****394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22民初10816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恢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武汉森通汉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00万元,于2020年5月30日支付原告武汉森通汉木业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65,982.5元;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武汉森通汉木业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658.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3670.46元;原告武汉森通汉木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任意一笔逾期支付,原告武汉森通汉木业有限公司除有权要求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5,982.5元外,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还应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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