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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66****39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9458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1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且原告河南铭力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为其开具金额为597,700.5元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铭力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7,700.5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铭力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1元,减半收取4,770.5元,由被告中城建第十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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