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荔)食药监餐罚〔2019〕03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九)、(十一)、(十三),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七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两万三千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8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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