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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怀宁县农飞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2MA****0E3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4134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47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怀宁县农飞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农飞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7267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农飞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4元,由原告安徽农飞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怀宁县农飞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幅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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