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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越市监处字[2021]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企业监管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广州赤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8HH2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流花展贸中心10号馆4层自编4F-04号法定代表人:ArakiSaiei成立日期:2019年11月05日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以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月18日才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并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期限(2020年6月30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资格;证据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州):广州赤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提交并公示情况查询结果;证据三:本局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情况;证据四: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5日在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scjgj.gz.gov.cn/)-政务动态-通知公告一栏向当事人发出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本局于2021年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和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3号,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04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7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Araki Saici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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