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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金玉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9523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277号
    案号 (2016)豫0802执7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8
    发布日期 2016-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作天成佳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4月3日之间利息按月息9.9‰计算,2010年4月4日至判决所确定返还之日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四点九五计算)。 二、被告杨长喜、杨正法、康国全、周小龙、薛永富、焦作市金玉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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